。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销毁的时候,就可以对照份数序号掌
握其是否有遗漏或丢失。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
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
登记份数序号。
本标准规定编制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对编几位未作规定。
一般来说,应根据公文的份数来决定编几位,但至少应不少于两
位,即“1”编为“01”,如果单编“l”,会使人不知其意,以为是误印上去的。对份数序号,有的是用印号机手工在成文上加盖,有的印刷设备带有印号功能,可以与成文同时印刷,对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公文印发机夫可自行掌握。本标准规定份数序号的位置在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两字之间空l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秘密等级是标识公文保密程度的一种标志。根据《办法》的 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的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应按照上述要求在公文中标识公文的秘密等级。
保密期限是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如公文针发 单位能够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求在密级程度后 标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间用“★”隔开。如:绝
密★3个月,意味着该公文属于绝密等级,保密的期限为3个月,过期即可解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不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 级两字之间应空l字距离,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l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时限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紧
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具体“特急”和“急件”的时间要求是多少,由各地行政机关主管自行确定。在标准中只规定紧急程度的标识位置是居于版心右上角顶格第l行。
如果遇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标识时,按照秘密等级
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
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友文机关标识上
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 “文件”二字。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魏碑等都带有某 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22mm×15mm为高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高限,就是要求除“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
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项要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37mm十25mm=62mm的距离。
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
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十25mm十55mm=117mm。
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即
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117mm。
关于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
右侧上下居中。本标准还特别提出“文件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
一明确要求。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我们曾发现过有14家联
合行文),就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而公文如果首页没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页还不知道文件内容是什么,是极不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发文机关过多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为止(还要考虑留出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标题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
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
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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