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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3-3 16:47:3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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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中便逻辑地提出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分配理论问题。

  然而,在程序控制中,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如何分配才算达到均衡?均衡点何在?笔者以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代,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配置结构没有也不应有确定划一的模式,这种均衡须为与不同国家的本地资源相结合的历史的动态均衡。因此,作为正在尝试司法改革的我国,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非常有必要了解并借鉴外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与法官职权分配的模型,更有必要了解它们与自身诉讼模式、诉讼结构、诉讼传统和诉讼文化的动态均衡。英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可以为我们提供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分配的一种值得深思的模型。

  二、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的扩张与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民事诉讼的源头,是一个实行典型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国家,英国传统民事诉讼的主要缺陷,是当事人和律师过度膨胀的诉讼行为,自主控制诉讼程序特别是审前程序的周期、强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庭审理的进展。但改革后的今天,英国强化法院职权的方式和程度完全出人意料。英国的法官在一般人眼里是一个头戴假发、身披法官袍、威严而沉默的消极、超然的裁判者形象,如今他已成为一个主动控制程序运行的纠纷解决者。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期的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尽管经历了法典化运动的强烈冲击,却没有使英国对法典编纂真正感兴趣,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并不存在法典化的浪潮,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判例法原理时,英国却主动推出了一部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典” .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大大改变对抗制的道德,激进地变革诉讼法律文化”。[4]而变革民事诉讼文化的主要措施是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司法干预,弱化当事人和律师对程序的支配地位,不断提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提升,明显地体现于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之中。《民事诉讼规则》以五章的篇幅专门规定案件管理,如第1.4条“法院管理案件的职责”,第3章法院的案件管理权,第26章案件管理––––初步阶段,第27-29章分别规定小额索赔诉讼、快捷审理制、多轨审理制的案件管理。《民事诉讼规则》的其它条文也间或都有关于法院对案件管理的规定。在新程序规则的框架下,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

  (一)法院管理的一般权力

  除规则明文规定之外,法院依据其固有特征而享有管理的一般权力。规则[5]第3.1条第1款强调“法院管理的一般权力”,即除本条列明法院管理的权力之外,法院还享有其他任何规则、诉讼指引或其他法规授予之权力,或者另外享有其他任何权力。之所以规定法院案件管理的一般权力,这是因为法院职权充斥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甚至延展到诉前和诉后,《民事诉讼规则》全文处处皆是关于法官职权的规定,法官的权力是无法一一列举的。

  (二)期间控制权

  规则第1.4条第2款第g项规定,法院有权确定案件管理日程表等事项,控制案件进程。规则第3.1第2款第a项和第b项规定,法院有权延长或者缩短履行任何规则、诉讼指引或法院命令的期间(即便在履行期间过后,亦可申请延期);法院有权延期或者提前举行审理程序。

  (三)程序中止、合并、分离权

  规则第3.1第2款第f项规定,法院有权概括性中止任何诉讼程序的进行或判决的执行,或中止程序至某一特定日期或事件的发生。规则第3.1第2款第e、g、h项规定,法院有权指令任何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如反诉),按独立的诉讼程序审理;有权合并诉讼程序;有权在同一场合审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规则第1.4条第2款第i项规定,法院有权在同一场合尽可能更多审理案件的系争点。

  (四)系争点管理权

  法官职权虽然强化,但并非无的放矢,法官职权的火力集中在争议焦点上,即规则特别强调案件系争点的管理。规则第3.1第2款第i、j、k、l项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对任何系争点进行单独审理;有权确定系争点的审理顺序;有权排除系争点,不予考虑;有权对初步系争事项裁决后驳回诉讼请求或作出判决。规则第1.4条第2款第b、c、d、i项规定,法院有权在案件初期阶段识别系争点;有权即时确定需进行充分调查和开庭审理的系争点,并相应以简易方式审理其他系争点;有权确定审理系争点的顺序;在同一场合尽可能更多审理案件的系争点。

  (五)证据主导权

  主导证据是法院的一项重大权力。规则第32.1条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就如下事项作出指令,对证据进行主导:(a)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b)裁决上述事项所要求证据的性质;以及(c)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式。该条第2款规定,法院根据本规则有权排除可采纳的证据。第3款规定,法院可以对交叉询问进行限制。第34.8条规定笔录证言,弱化了言词原则。第35.4条规定了法院限制专家证据之权力。第35.7条规定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希望就某一特定的问题提交专家证据时,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单一的专家证人就该问题提交专家证据。

  (六)庭审保障权

  规则第3.1第2款第c项规定了强制出庭权,即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规则第1.4条第2款第l项规定,法院有权为保障案件开庭审理迅速、效率地进行而作出指令。

  (七)成本控制权

  法院对诉讼成本控制最重要的方式,是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和补偿。规则第43-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及诉讼指引篇幅浩大,规定详细,近八万字。规则第1.1条第2款第c项规定,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采取与案件金额、案件的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因素相应的方式审理案件,即所谓的相适应原则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规则第1.4条第2款第h项规定,法院有权考虑采取特定程序步骤的可得利益,是否与实施成本相适应。

  (八)书面审理权

  《民事诉讼规则》为促进诉讼效率,在很多程序步骤中规定了书面方式,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言词原则。如规则第1.4条第2款第j项规定,无需当事人出庭,法官有权迳行审理案件;第12章规定了缺席判决;第23.8条规定无需经审理程序即可迳行处理的申请;第27.10条规定了未经审理程序迳行裁决。

  (九)技术运用权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非常强调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在司法程序中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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