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一名注册测量师作证。法官裁决被告负有责任。但上诉法院认为,要裁决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违反执业职责,未尽注意义务,应有同样专业资格的人就是否符合职业标准提供证据,故结构工程师就注册测量师职业过失提供的专家证据不可采。
关于专家证人的选择,英国有关规则规定应考虑如下事项:(1)专家是否具备案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2)是否知悉专家的一般职责;(3)是否有充分时间;(4)分别指定专家,还是指定共同专家;(5)如指定共同专家的,各指示方的基本情况;(6)要求专家鉴定事项的描述;(7)遵守法院案件管理,及时完成各阶段工作等。
在英国证据法中,专家分为第35章专家证人与顾问专家(expert advisor)。专家证人系为诉讼目的指定提供证据的专家,顾问专家或所谓的“室内(in house)”专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普通证人证言,可采性及证明力由法院确定。规则第35章及指南不适用于顾问专家,但如当事人今后拟依法院命令补偿顾问专家费用的,亦适用专家证人规则。
(三)运用上限制:专家证据的合理性与许可性
1.合理运用专家证据
规则第35.1条系法院管理专家证据的核心规定,限制运用专家证据,专家证据仅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合理必要之情形。指南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案件系争点达成一致;(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之基础。是否指定专家应考虑:(1)无需专家帮助亦可界定争议性质;(2)无需专家调查亦可识别系争点;(3)无需专家意见,亦可确定是否采纳或驳回他方当事人的主张或大部分主张;(4)无专家证据亦可证明系争事实;(5)无需专家帮助亦可充分解释证据性质;(6)无专家帮助当事人交流亦有效果;(7)无专家帮助亦可起草和解条款。
2.专家证据的许可性
规则第35.4条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作证,也不得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专家证人,须表明拟依赖专家证据的领域,有关专家具备资格、经验丰富且完全中立。案件分配调查表可要求当事人写明需运用专家证据的领域、专家姓名和专长、是否愿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是否申请专家以言词方式作证、理由如何等。法院通常在案件管理阶段,依具体情形就是否运用专家证人、提供证据的事项、所需证据的性质、提出证据的方式作出指令。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专家证据运用的控制,拥有“固有”或“默示”的权力,法院可运用固有权力独立取得专家证据。联邦法院、家事法院和审裁处就控制当事人运用专家证据拥有充分权力,包括:规定专家证据的开示时间;责令当事人专家识别系争点,尝试缩小争议范围;明确提出专家证据的方式,如要求采取书面形式或指令当事人专家提交共同的鉴定结论;限制专家证人出庭人数、询问范围和交叉询问等。而且,澳拟参照英国模式,进一步改革专家证据制度,明确赋予法院控制专家证据的权力,改进运用权力之程序,尤其是鼓励法院更经常、以不同形式运用有关权力。[11]
(四)效力上限制:专家证据的相对性
专家意见并非绝对,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而无接受专家证据之义务。《跨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如专家意见看来并不合理,法院可任命其他专家,并具体解释拒绝专家意见之理由。当然,非专家在何种程度能否定专家意见,对此争议激烈。是否采纳专家证据,一般标准可归结为:专家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相映证;能否经受逻辑分析;是否充分,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
如在Dover District Council v. Shered(The Times,February 11,1997)一案中,Evans法官指出,“如采纳专家证据,使法官能就某一技术问题作出富有学识的裁决,则法官不能对所审理的专家证据发表非专家意见。但如法官审理的其他证据表明应驳回专家证据,或专家证据不可信,或因任何原因使法官不能内心确信的,则法官没有接受证据之义务,即便是专家证据,对法官亦无拘束力。”在Bolitho v. City and Hackney Heath Authority([1997] 4 ALL E.R. 771)医疗过失案中,上议院裁决,涉案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可能存在过失,尽管许多专业意见主张对其制裁,但尚未使法官确信有关专业意见合理、可靠。在多数情形下,某领域著名专家的意见为合理,但少数情况下,如表明专业意见经不起逻辑分析的,则法官可认为有关专业意见不合理、不可靠。在ELO Entertainment Ltd v. Grand Metropolitan Retailing Ltd([1999] C.L. June)一案中,原告C的专家证人评估损失为2250000英镑,法官参考C公司股份出售价格250000英镑计算损失,C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裁决基于有意买卖双方的评估比基于商业风险的评估更为可靠。关于专家证据质量的提高,澳大利亚医学会建议,为提高医疗专家证据的质量,医学院应登记有资格担任专家证人的医疗专家名单供选择[12],正如欧洲大多数国家皆有专家清单一样。
(五)人数上限定:专家证人的有限性和统一性
1.专家证人的有限性
英国在小额索赔诉讼中基本上不使用专家证据。适用快捷审理制的案件,当事人最多传唤二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但提出鉴定结论的数量并无限制。指南第16条规定,当事人希望专家在快捷审理制案件中出庭作证的,有义务说服法院,该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要求专家出庭。多轨审理制有关专家的人数无限定,但法官在决定时应考虑民事诉讼基本目标,促进程序经济,保持案件与专家证人的人数均衡。
《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控方、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名。澳《联邦法院规则》许可法院限制专家证人的人数。 法院可限制庭审时间,包括限制询问、交叉询问或再询问的时间,限制当事人传唤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人数。 《家事法院规则》规定,拟在审理程序中就同一系争点传唤二名或二名以上专家的当事人,须申请法院作出指令,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指令当事人就同一系争点传唤专家的人数。 除存在特殊情形外,法院不许可当事人就同一系争点传唤二名或二名以上专家提供专家证据。 澳法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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