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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的扩张与限制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3-3 17:01:2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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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目的,旨在实现对立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公平和公正,而如果法院未掌握全部相关信息的,则无法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

  规则第35.11、35.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开示了鉴定结论,他方可在庭审中以其作为证据。未开示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在庭审时不得使用未开示的鉴定结论,也不得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以言词方式作证,法院同意的除外。澳《1995年证据法》第177条规定,只有当寻求提出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已向他方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副本、及拟将其列为意见证据的通知时,才可通过提出由专家签署的鉴定结论提供专家观点作为证据。澳大利亚在审前阶段,联邦法院可在有关指令的审理程序中,就鉴定结论的开示作出命令 ;责令交换鉴定结论 .澳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家事法院规则》应规定,尽早交换鉴定结论,以便在中期程序中取得鉴定结论,并在多数案件中,在作出指令后的咨询会或协调会上交换。[22]

  未依规则开示鉴定结论的,法院可拒绝当事人传唤专家证人之申请。在Baron v. Lovell([1999] The Times,September 14,1999)一案中,法院责令当事人在1998年11月20日前开示鉴定结论。但被告的医疗专家至1999年1月6日才对原告进行身体检查。被告律师于1999年2月24日收到医疗诊断书,但未向原告开示。被告未出席审前复核,被告律师指示的代理人出席并向法官提交医疗诊断书。法官不准被告传唤专家证人,而原告也只限于运用所开示的两份鉴定结论,而不传唤专家出庭作证。上诉法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2.鉴定结论开示的时间

  开示鉴定结论的时间,一般为同时开示。交换方式多样,面当面直接交换为最佳方式。在特殊情形下,法院亦可责令一方先开示。在Kirkup v. British Railways Engineering Ltd([1983] 3 ALL E.R. 147)一案中,原告自1952年以来一直在被告工厂工作,主张长期过度噪声令其耳聋。上诉法院裁决,就大多数案件而言,需咨询专家的领域相对有限,应同时开示非医疗鉴定结论。而本案中原告证人可能只有本人和专家证人,工作地点和条件也由原告陈述。被告在原告作证前可能不知悉特定地点、时间的噪声程度及防范措施。故由原告先开示鉴定结论。在Rayment v. Ministry of Defence(The Times,July 6,1998)一案中,聆官案责令原被告双方相互交换有关过失、注意事项和预测的证据,被告在原告开示鉴定结论2个月后,开示有关金额的鉴定结论。Harrison法官也主张,同时交换将浪费大量费用。

  3.鉴定结论开示后的修正

  在英国,符合如下情形的,专家可修正鉴定结论:(1)问答交流;(2)专家会议达成一致;(3)有新证据。专家对问题的答复自动构成鉴定结论的一部分,无须就此修正。但如分别看待鉴定结论或答复,可能妨碍法院对鉴定结论理解,若修正涉及费用合理的应修正。如因新证据或证据开示而使专家本依赖的证据不可靠,专家大大改变意见的,须修正鉴定结论,并载明理由。专家拟修正鉴定结论,须告知指示方当事人,并尽可能提供有明显标志的修改版本,且就此通知他方当事人。修正的鉴定结论一完成,指示方须及时送达他方当事人,适当时向法院提交副本。

  (八)费用上限定:专家证据的经济性

  当事人如愿意,可无限制地向顾问专家咨询,并提交若干鉴定结论。但专家费用由法院控制,即使胜诉,法院也可责令费用自担、不予补偿。费用上限定,是法院限制专家证据的重要手段。规则第35.4条规定,法院可限制希望依赖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可能向他方当事人收取专家证人费用的金额。法院可在专家证人接受指示前,限制向专家证人支付的费用,以及责令指示方向法院支付上述金额。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各指示方当事人对专家证人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专家的,指南第11条规定,指示条款包括:(1)所有指示方当事人愿意连带并分别承担专家费用,专家费用的票据应同时送达各当事人;(2)陈述是否已作出命令限制专家费用。依案件结果附条件付费,与专家独立职责相抵触,不予认可。法院在确定专家证人费用承担时,特别可考虑当事人诉前及诉中运用专家证据的行为。如不同意法院有关专家证人费用的指令,可上诉或申请复核。指南第14条规定,法院限制专家费用的补偿,不影响指示方当事人向专家支付费用之合同义务。

  技术陪审员的报酬由法院决定,法院可责令任何当事人在法院办公室存入一定的款项,若法院作出如此命令,则惟有在有关当事人交存有关费用后,方得请求技术陪审员行为。技术陪审员的报酬亦可由议会拨款经费解决。

  (九)形式上限制:专家证据的书面性和格式性

  1.专家证据的书面性

  专家证据一般采书面形式,仅在具有合理需要时方得使用言词专家证据。规则第35.5条规定,专家证据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如当事人采取快捷审理制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为司法利益必需的除外。向专家证人提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规则第35.6条和指南第17条规定了就鉴定结论的书面提问,当事人可直接向专家提问,除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命令外,提问只限一次,且只为澄清鉴定结论目的提出。专家有责任适当答复,否则法院有权制裁指示方当事人,如当事人不得依赖该专家证据,或不补偿专家费用。专家一般的职责,包括对法院的优先职责,适用于专家答复,专家答复构成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

  德国法院通常要求鉴定人提交鉴定结论。 法院收到后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提出书面意见,鉴定人须答复。法院亦可依职权要求鉴定人阐明观点。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法院可举行审理程序,异议当事人的律师可对鉴定人质证和质询。法院不满意鉴定结论的,可指令其他鉴定人提出鉴定结论 ,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指定其他鉴定人。澳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以书面鉴定结论或证人证言取代对证人的主询问。如当事人拟在诉讼程序中依赖具有专门资格专家的意见,则不论专家意见是否可采纳为证据,皆可指令通过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和形式接受全部或部分专家意见。 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建议,法院应要求,对一切专家证人的主询问皆采书面形式,特殊情形除外。当然,提出证据方式应由审理法官确定,但实践表明,大型商事案件中提出专家证据的时间过长,反而越来越令人疑惑。故南澳大利亚要求专家提供的鉴定结论,包括专家资格全部细节,清楚表达意见依赖的事实假定,明确区分依事实假定得出的意见。

  2.严格鉴定结论的格式和内容:专家证据的格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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