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赵×河,男,1972年12月20日生,××省××县人,现住在××市××路××号。系××省××市建筑工人。汉族。1979年至1985年在××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中学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条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室抢劫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法,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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