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反对者优先,以及确保少数人可以演变成为多数人的途径等内容。这是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奉行的权力运行原则。只是这种原则的阶级本质是不同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保证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证的是人民民主。具体表现为,一是,人民享有最终的政治权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人民有权监督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以监督权,包括检举、申诉、控告和罢免等权力。三是,任何权力都必须对人民负责。表现为按照权力运行的规则运行,而且承担应有的责任。
2.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以制约权力作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理解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原则在权力运行之中的表现就是权力的赋予(获得)、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剥夺都必须依法进行。权力的赋予与获得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对于我们人大来说,我们选举产生或任命一定职位的官员就是权力的赋予,而对于这些被选举的官员来说,就是权力的获得。一个时期以来,跑官要官的事例不断被新闻媒体所披露,其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法治的挑战和否定。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运行的主要形式。权力行使的关键是不要脱离法治的轨道,而必须遵循法治的轨迹,即依法用权或依法行权。权力的剥夺也要依法。这里至少有这样的两层含义,一是应当剥夺的必须坚决地依法剥夺;对于不应剥夺的必须依法维护而不能剥夺。这两种状况对于我们人大来说,都是必须予以注意的。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就是应当坚决查办。如陈希同、成克杰等人就是要剥夺其权力。另外对于那些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人还要依法予以保护。1998年在北京我参加了一个有全国许多地方人大官员参加的会议。大家反映,有的地方如果人大代表强行选举了有关部门不高兴的人选,或者是他们所选定的人选未能当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当选人选调离。也就是所谓的“代表选票敌不了一纸调令。”而对于此我们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措施。对于权力的运行,小平同志曾经说的非常明确,“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制约原则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从制约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这种制约包括权力赋予者对于权力的制约,也包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制约。前者,在当代一般地说,是人民对于权力的制约。在封建帝王时代当然是君主的制约,君主又受谁的制约呢?君主在中国又称为“天子”,其权力来自于天,所以要受天的制约。后者则是各种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制约。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的相互制约,也是一个例证。从制约的方式来看有政治的制约、道德的制约和法律的制约的等等。在后面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总之,权力必须受到制约。
4.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不当行使或疏于行使,违反法律,侵犯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其中包括政治的责任、行政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责任难以追究。从我们的国家赔偿责任上讲,赔偿责任的形成它首先要求的是有关机关对于自己过错的认可,这就使赔偿成为了困难。如有的机关错误关押了公民,一是会给公民留一个“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尾巴,二是会死不认错。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严重的问题,任何一个不负责任或不敢负责任的权力都不会是人民信赖的权力。长此以往,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群众,权力部门也难以自我约束。
权力运行的原则是否就只有这几个,远远不止。其他还有集权原则等。只是这些原则由于各种原因而是特殊的原则。比如集权原则,它典型地存在于专制社会。可以肯定地说,所有的专制社会都必然是集权的社会。这是民主社会所必须反对的。在集权原则之下,政治权力被集中于中央政府、最高领袖,或者某一个政党或政治组织,人民处于无权的被支配的地位。而专制者又不承担法律的责任。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盛行。在文化大革命中,集权主义又重新滋生,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对于这一点小平同志曾十分严肃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些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2卷329页)。
(二)权力运行的程序
权力运行的程序存在于权力主体运用一定手段支配、控制权力客体,实现权力主体目的的过程之中。
1.权力运行的整体程序
把权力运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程序,基本包括5个环节:
1.权力主体-2.权力主体目标的确定-3.采取适当的手段-4.作用于权力的客体-5.实现权力主体的目标。
权力运行是一个正常的、依次递进的、完整的过程。其实实际生活中往往都更为复杂。在1中有权力主体的身份、资格、确定的问题。在2中有目标的提出、论证的问题。论证中还有目标讨论、听取意见、收集反映等活动;在3中,包括组织发动、宣传等。具体落实中可以采用的手段,往往是多个的,有时是在众多的手段中选择某种手段,有时还是运用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在4中,有权力客体的确定的问题,有接收权力客体的反馈信息,包括客体的认可、服从、响应,也包括客体的抵制、反对和反抗等,从而调整手段乃至目标的问题。在5中,需要考虑的是权力运行的结果与目标是否吻合的问题,最终结果与设定目标是否一致的问题,反馈到权力主体,以便新的权力运行。
认识了权力运行的程序,就应当明白在各个环节的任务。并将各个环节有机地协调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权力的目标顺利实现。
2.权力运行的类别程序
从权力的各个类别来看,权力运行的程序包括政治决策程序、法律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司法审判程序等。
政治决策程序。政治决策程序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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