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主要应当针对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我国,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事件;第二类是公害事件;第三类是涉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事件,以及其他案件。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在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是保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更要特别注意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全国的劳动者用50多年时间的埋头苦干和无私奉献积累起来的。因此,应当在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入少数人的腰包。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完全有理由的。前述案例就是一个明证。
2.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事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纵然新闻媒体用了相当的篇幅宣传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污染仍然象“恶魔”一样吞噬着人类生存的地球。然而,由此而引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上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现实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起诉权,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就可以使公众利益受到保护。
3、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必然造成公众的不满,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也就客观存在。在权力分工较为合理的法治国家,司法的职能在于解决纠纷,其法律程序也就应当保证每一个争议都有一个适当的渠道诉诸法院。由于审判职能本身具有消极的一面,法院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解决纠纷,这就在技术上要求有一个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
按照现行法律,对于上述事件,只有极少数人享有起诉权,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对这种违法行为均无起诉权。即便是有的受害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也常常由于诉诸法律主张权利对他来说可能是很不经济的,或者因为受害人多,谁也不愿意付出代价让别人搭便车等原因而无人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向法院起诉。
5. 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在民事纠纷中,有些没有起诉主体,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受害人的利益又须予以法律保护。例如,对于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清算中遗漏了债权,无法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代表国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侵害死者名誉、肖像、隐私等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已经全部死亡,没有人主张权利保护,而该死亡人的利益又是确需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益起诉。1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公诉人,提起诉讼,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公诉人)起诉,将双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诉讼请求,应当是宣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文规定的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合同行为,就是应当由检察机关起诉的这种合同案件。
对于这种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确认属实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使该行为的后果恢复到该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使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得到救济。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其被告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2.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对于侵害不特定的公众利益的案件,由于受害人的数量无法计算,或者受害人的数量众多,没有特定的原告提起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为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者责令行为人赔偿,将赔偿金集中,作为基金,为这类受害人服务。1
八、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这种监督方式,有两个条文规定。一是第44条第3款:“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第185条第1款第(3)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新《刑法》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做出了新的规定。2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责,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这种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制裁职务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现司法人员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3款和第18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进行侦查,查清事实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在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线索。在一些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司法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的。这种行为,既是严重的的职务犯罪行为,又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行为,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这些人员是司法人员中的败类。依法打击这种职务犯罪行为,是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净化社会环境、惩治司法腐败、保证国家政权性质不变颜色的重要措施。检察人员在审查裁判不公的案件中,应当注意发现线索,不能放掉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新《刑法》第399条第2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起诉,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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