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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和目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3-3 17:11:5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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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序,使奖惩真正与绩效挂钩,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实现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

  4、诚信性——诚信政府

  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不仅普通民众应该遵守,而且政府更应该在这方面作出表率。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从理论高度指出“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实践中,著名的商鞅变法即滥觞于徙木立信,对此司马光评论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将诚信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近代以来,诚信原则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衍伸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现象,政府应该诚信,违反诚信不仅要承担道德责任,而且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当前正抓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诚信政府。当前我国市场领域的失信已构成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然而比社会失信危害更大的是部分政府部门的失信,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的政府立法任意解释法律、以政策代法律、政策多变、执法打白条、虚报政绩、不信守承诺等不诚信现象,已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甚至损害了中国政府在世界上的形象,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广泛存在的政府失信现象不仅不利于市场发育、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优化投资环境、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均有破坏作用,也不符合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与美、英等建立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征信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信用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任务,而要建立一个征信国家,关键就在于建设一个诚信的政府。

  诚信首先体现为政府的道德义务。建设诚信政府是以德治国的直接体现。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不开法治和德治的双重努力,德治构成法治的精神内核和外在评价,法治又是德治的重要保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和依法行政主要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行为加以规范,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德治的力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如果离开了道德的力量,法治和依法行政只会沦为权力的华丽的外衣而徒有其表,要以德治国,以德行政,主要就体现在诚信政府上,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基本的道德和职业伦理,诚实信用地运用权力。诚信还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如果在施政或具体执法中严重违反诚信义务,构成滥用权力,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推进依法行政离不开政府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权威和全社会的参与,建立并确保政府的诚信,特别是树立政府将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调动全社会的参与热情,因而构成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径。

  诚信政府要求诚信是政府施政的第一要素,政府应当树立认真、严格执法的形象,严厉打击朝令夕改、执法打折扣、因人而异以及执法中的其他违法犯罪现象,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增强公众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政府应当完善行政程序,强化信息公开,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性、连续性、可预期性,保证国家的法制统一;政府应当信守对国内和国际的承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保证政府施政和具体执法的公信力。

  建设诚信政府应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⑴诚信建设法制化

  诚信是道德的重要内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比普通群众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是应有之义。在强化道德水准方面,我国素有注重道德教育的传统,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多次通过发文等形式强化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要求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鉴于这些措施往往停留在文件的层次上, 没有形成法律,效力低, 规范性不强,且主要依靠自律,缺乏具体的实施和监督程序,因而收效并不显著。而加强公务员道德立法,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公务员履行道德义务,是近代以来公务员制度的普遍现象,如台湾地区《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即规定公务员有诚实清廉等“保持品位”之义务。 美国国会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务人员的伦理规范并将伦理要求法律化,制定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雇员伦理准则》、《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准则》等调整行政伦理的行政法律,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与监督机构“众议院伦理委员会”、“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进行伦理道德方面的管理。 我国进行道德建设,建设诚信政府有必要借鉴上述成功可经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⑵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

  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政府立法不得变化无常、任意溯及既往,政府立法应符合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令人们无所适从,失去对法治的信心。

  ⑶认真执行法律

  行政机关认真执行法律是法治对政府的最低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并在此前提下规范地行使权力,是树立政府信用的捷径。认真执行法律,要求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违法应承担法定责任,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仅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而且实质上行政应当贯彻法律关于公正、公开、保护权利、不得滥用权力的要求,平等保护各当事人的权利,无歧视、挟私报复等现象,行政行为要具有确定力,使行政行为建立在法律的可预测性上,提高政府行为的公信力,降低社会成本。

  ⑷提高行政的计划性

  计划是建立在已知事物和规律基础上对未来行为的理性设计,行政计划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的活动更科学、更高效,杜绝随意和浪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计划,行政机关可以在一个广泛的层面上影响社会,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相对人也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在互信、稳定的基础上良性运转的局面,防范和减少因行政活动给社会带来的风险,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诚信政府呼唤行政计划的法制化,例如德国就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计划程序,具体包括拟定计划中的听证程序、确定行政计划的裁决程序以及变更和废除等程序,另外还赋予计划关系人以请求撤销、请求执行行政计划,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过渡和补救措施等诉讼权利,较好地保护了权益人的利益。我国目前行政计划主要体现为各种规划如社会发展规划、环境规划、教育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方面,在实现计划的法制化方面也取得了相当成绩,然而行政计划在科学性、民主性、程序性等方面均有欠缺,在计划(尤其是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执行和变动方面有较大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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