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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问题的几点看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3-6 9:33:0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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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的客观依据不过是一种社会约定。今天这个房子的某种特点为社会承认,它就很值钱。明天社会不承认这种特点了,它就不值钱。从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香港的房价6年间跌去了65%。为什么?因为当初大家都对香港的经济和香港的房价充满乐观的预期,而现在人们的预期正相反。房子还是那些房子,人口还是那些人口,甚至社会收入水平也变化不大。仅仅是人们的社会预期改变了,房价就大跌了。也就是说,我们根本用不着去讨论房地产业有没有风险的问题。只要是市场经济,这个风险在这个产业中是必定客观存在的。
风险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需要讨论的真正问题并非是有没有风险、风险大小的问题,而是这个风险应当怎样配置、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无需质疑的一个结论是,这个产业、这个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个参与者可能包括资金供应者、开发商、建筑商以及购房者。
开发商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怎么承担呢?市场经济有个约定,就是通过自有资金的比例来承担。一般说,假定人们估计到售出之前,现实的市场房价与总投资相比最多下跌30%,那么开发商就至少应当提供总投资30%的自有资金。如果资金提供者估计最多跌30%,结果跌了40%,那么这10个百分点的误差就得由资金提供者承担。购房者也有相应风险。房贷中银行对购房者提供的按揭比例就是风险的分割线。  按照国际经验和市场规则,房产开发过程中价格下跌的第一风险承担者就应当是开发商。这没有什么疑义。我国一些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过小,总投资中银行贷款、占用建筑商和购房者的资金比重过高,这实际上就把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银行、建筑商以及购房者头上。实际上,建筑商和购房者的资金很大部分也是来源于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业的固有风险就被不适当地过多配置在了银行头上。




二、我国房地产业资金供给的物质基础是存在的,关键是资金的供求渠道需要调整
建一定量的房子,就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去周转。这个资金需求量不会因为由银行还是其他投资主体来提供而变化。我们得明确一个基本判断。我国满足房地产业现在发展规模的资金供给是充分的,这个物质基础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并不存在资金供给短缺的问题。  资金的供给和资金需求都同时存在,问题只在于供给和需求由谁来连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和方式连接。
除了开发商提供自有资金外,通过债权方式融资是房地产业发展的规范、合理方式。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必须借钱,而且要很大规模地借钱。这不需要质疑。
银行是市场经济下连接货币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的传统渠道之一。但银行资金的最大特点是必须首先追求流动性和安全性。市场经济的常识可知,债权的风险小于股权,债权中通过银行的信贷资金风险小于直接上市的债券。在资金供求连接的各种方式和渠道中,银行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最小的。人们把钱存到银行而不是买股票和债券,追求的就是这种风险性较低的特点。这是银行所能提供的资金的天然特点。如果最追求安全性的银行资金成为了风险极大的房地产业投资的主要构成部分,那好比是让卖骡子的人和买马的人做交易。双方的要求不对接。
有供给,也有需求。我们的问题是供给缺乏流动到需求流域的现实渠道。那么应当怎样对接呢?笔者认为,除了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外,下一个梯次是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开发商直接或者通过银行到公开资本市场上发行短、中期项目债券。债券投资者根据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的风险。
发债不是每家开发商都能做到的。比如在中小城市建设中就很难让那里的开发商到全国市场去发债券。而且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愿意承担企业债的风险。再下一个合理梯次是银行做中介去“制造”金融品种。银行把资金贷给开发商以后,把若干项目的债权“打包”在债市上卖掉。这样一来,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要求得到了满足,投资者的风险也得到了分散。  再下一个梯次才应当是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或者通过预售从购房者那里获取的融资。

三、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不是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社会公平应当更多依靠财政政策而不是货币政策来调整

目前有个说法是,很多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而开发商建造的大量“豪宅”闲置卖不掉。所以应当调整银行资金投向,通过利率等货币杠杆鼓励房地产业更多地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为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什么时候都不应当否认或者忽略住房问题上的社会公平取向。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公平性政策不应延伸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来。银行是企业,开发商也是企业,他们面对的是市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不是银行或者开发商等市场化的企业该管的事。在这个领域中,我们就要强调和完善市场化的游戏规则,不能把公平的政策取向也加进来。
应当明确,在市场经济下,货币政策的主要职能是调整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调整公平的主要杠杆是财政政策。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就应当更多采用财政政策,如贴息、贴租等。例如,城镇中人均收入低于某一个水平的家庭购房时可以由政府贴息。如果有些特困家庭,政府贴息也买不起,那怎么办呢?可以采取政府贴租的方式。采用这样的政策,我们才能把政策和市场发育分开。不应让调整公平的因素参与到正常的市场交易中来,否则就会扭曲真实的竞争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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