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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3-6 9:31:1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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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今后二个时期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将会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面对这一挑战,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并解决其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中国税制产生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产生的挑战
1、电子商务将影响税收效率原则的实现。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之一,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充分且有弹性;二是节约与便利,三是中性与校正性。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税收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不下--带来了冲击:
  电子商务对,"充分且有弹性" 要求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充分性"要求的冲击上。"充分性"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电子商务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婪易中厂商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超越了时空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这将造成某些碑基的丧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网上直接交易情况下,可能芒丧失或转移,进而会导致税款流失。



  "节约与便利"的要求是指税收尽可能的减少征管成本,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尽可能的减少缴纳成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另外,电子商务的"无址化"和"无纸化"使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时都会遇到前所未有的问题,税务机关必须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成本。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仍按传统缴税方式缴税,纳税人为了按时足额的缴税,将祷投入更大的缴纳成本。
  电子商务对"中性与校正性"的要求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中性"要求的冲击上。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劳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2、电子商务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制设置应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种税能够以公平方式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公正的影响纳税人税前和税后的盈利水平,则这一种税可认为是公平的。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具体表现如下:
(1) 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给增值税带来的问题。如在企业与企业朽电子商务活动中,如在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乙企业在网上订购了甲企业的产品,货物要通过电子商城的支付平台划转给甲企业,也就是货款先划人了电了商城的账卢。电子商城在以一定比例扣除手续费之后,再将剩余的货款划人甲企业的账户,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并将货款移送到乙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在货物买卖过程中,资金流与物流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购进货物的企业不能抵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样,乙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采购的原材料或商品非但没有降低成本,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如果甲企业仅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计税依据,无疑减少了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2) 电讯企业提供的电子服务与普通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目前执行的营业税率不同,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
(3) 税法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是否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暂时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没有征收印花税。
(4) 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起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当外国劳务提供者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时,就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样,就很可能出现本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却没有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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