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权益的平衡问题值得探讨
城市绿化所形成的环境效益,不受疆域的约束,无论投资者还是非投资者,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自然空间里均衡地得到享受,由此形成了环境效益普遍性的特点。市民作为纳税者,享受绿化的环境效益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当某些经济实体因城市的绿化环境使他在经济活动中受益时,他不需要通过市场付出代价,又形成了绿化经济效益外部性的特点。对那些没有依法负担应有的绿化建设任务或没有达到法定绿化数量的单位来说,实际是他们占用了社会的环境资源。对这类单位应该以环境评价、计量为标准,他们应该向社会做出补偿。把外部化的经济成本转向内部化,才能从利益驱动的高度,调动其绿化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样,某些依法进行了环境绿化建设达到或超过法定指标的单位,他们投入了土地、资金,对城市绿地系统做出了贡献,他们是城市环境质量的生产者。政府对这类单位在税费负担方面给以优惠才比较合理。
但是,目前对绿化的环境效益,还处在有认识无评价或有评价无计量的状况。多数单位对绿化的效益还停留在从概念到概念的水平上。现在有一些先行单位,对绿化的环境效益进行了经济效益评价、计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经过对厂区绿化进行的核算,发现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为绿化投资的11.26倍(据《宝钢绿地资源评价与生态群落构建研究》)。从深化城市绿化管理要求出发,应从法制和管理上推行绿化环境经济效益评价、计量。这一举措在工作的初始阶段应该删繁就简、由粗到细、循序渐进地逐步推开,以便比较具体地反映绿化的经济效益。这是确立城市绿化的性质、地位,促进绿化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3 绿化管理法制化
法制建设是管理能力的建设。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在于以立法的形式把城市绿化规划目标,化作具体任务,落实到社会各项经济活动中去。管理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管理者的行为只能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法制是实施管理的准绳。人们常说:“领导重视就什么都好办了”。但是,这与法制相比较,“依法治绿”才是最公平、最持久、最权威的管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对保障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都作了若干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绿化事业的推进,实施管理中有些问题值得重新探讨。
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增加了“依法治绿”迫切性,需要以法制保障绿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应该清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修改与市场经济和“入世”不相适应的法规、条例。至少应该研究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1)面对绿化事业社会化的特点,确立绿化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2)面对绿地面积增加、质量提高的现实,确立全社会发展绿化和维护绿化的法律保障;
(3)对新兴的、发展中的绿化产业,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相应的中介机制、监管机制。
4 几个管理策略问题
4.1 加强维护“绿线”的严肃性
“绿线”的划定是实现绿化规划的前瞻措施,维护“绿线”比划定“绿线”更重要。当今实施的“拆房建绿工程”,对当代人来说是个大成就,但需要以数倍、数十倍的投入进行环境重塑。前车之鉴不容忽视,以多少无奈吞下历史的苦果,不要因现在的宽容给后人留下隐患。应该严守规划,从法制出发,像维护“红线”一样,维护“绿线”的严肃性,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制订土地转让、土地借用、房屋拆建等的法制措施。
4.2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绿化发展
当今,城市绿化是涵盖城乡的系统工程,近郊、远郊都纳入了城市绿化系统规划之中。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采取绿化与生产相结合的措施、开展多种经营,是城乡一体化大规模发展绿地的基本措施。回顾人类的生产历史,绿化、植树从来就是谋求生存、富民强国的手段。为农业生产者开辟生产致富的道路,是发展绿化的必由之路。在法制建设和绿化管理中,应该研究解决资金投入、合作经营以及土地使用、农业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4.3 养护管理法制化
城市里的一切绿地、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于谁,都是绿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做好所有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使其茁壮生长,是发挥绿化效益、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巩固绿化成果的关键,与发展具有同样意义。我国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即使是绿地、树木的所有者,也不准损坏树木、侵蚀绿地。绿化事业发展到目前的水平,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把绿地、树木、养护、管理列为所有者的责任。国外在城市绿化管理中,不乏这方面的先例。需要制定不同的养护质量标准,把养护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市民中去,建立赏罚法规。同时,兴办绿化养护企业,开发绿化养护市场。实行集约化经营,为社会绿化养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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