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表现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据,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则;在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程序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
法律自然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典型表征是:把“天”或“天道”当成立法的根据,此谓“则天立法”;把四季变化和自然灾异当成执行刑罚的前提,此谓“顺天行罚”。
法律自然主义在战国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后经汉代儒家的努力,它又被转化为一种制度形态,并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
在西方文化中,同样存在着法律自然主义这一文化现象,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就是证明。自然法学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种道德化了的自然法则。
本文的研究,是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布迪和莫里斯《中国帝国的法律》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的。
一、帛书中的法律自然主义理论
在中国,法律自然主义观念并非自帛书《黄帝四经》(出土于马王堆汉墓)始,但《黄帝四经》可说是迄今所知最早比较系统论述该问题的。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尉缭子》增载梁惠王“黄帝刑德,可以百胜”之语,说明黄帝之学注重探讨刑德问题。作为黄帝之学的代表作,帛书《黄帝四经》确实是以刑德问题为其理论核心的,并且把刑德与阴阳结合起来,以阴阳作为刑德的自然根据。《黄帝四经》认为,阴阳是由“道”派生的,“道”既是万物的本源,同时又是宇宙的普遍规律。
在《黄帝四经》(含《经法》、《十六经》、《称》、《道原》)中,宇宙论(自然论)与政治法律思想有密切关系,宇宙论实际上为其政治伦理思想提供了自然的根据。《称》中所言“凡论必以阴阳[明]大义”即以阴阳(自然法则)来揭示、辨明其理论大义。《黄帝四经》还以阴阳论作为其刑德思想的自然根据。《十六经。姓争》云:“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天地已成,黔首乃生。胜(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所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之“天”是指天道(自然法则)而言,天道包括阴阳两个方面,是阴阳运行的规律。照《十六经》的作者看来,阳为德,阴为刑,德刑乃治理国家的根本,须配合适当,若适用不当,也会给国家带来灾难。《十六经》还把“德”称为“天德”,把“刑”称为“天刑”,无非是为了抬高德与刑的地位,使之神圣化永恒化。
《十六经。观》又说:“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这同样是强调了刑德之于治国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提出了“先德后刑”的观点,认为这是合乎天道的。《观》的作者还指出,为政者若不按“先德后刑”的顺序去治国,则是逆天道而动,就会给自身和国家招致灾祸。他说:“其时赢而事绌,阴节复次,地尤复收。正名修刑,执(蛰)虫不出。雪霜复清,孟谷乃萧(肃),此(灾)□生,如此者举事将不成。其时绌而事赢,阳节复次,地尤不收。正名施(弛)刑,执(蛰)虫发声,草苴复荣。已阳而有(又)阳,重时而无光,如此者举事将不行。”大意是说,在春夏万物生长之时,行秋冬严急之政即动用刑罚,就会使秋冬再现,地气收缩。若春夏行刑,则会出现蛰虫不出、霜雪寒冷、植物枯萎等反常现象,灾祸就发生了。反之,如果在秋冬万物肃杀之时却行春夏之德政,就会使春夏再现,地气不收。若秋冬不用刑罚,则会出现蛰虫发声、枯草复荣等反常现象。可见,统治者必须按照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治理国家,先德后刑,决不可先刑后德,若先刑后德,必然带来灾祸。这种思想与《管子。四时》所反映的思想颇为一致,请比照观看:“是故阴阳者天地之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四时则福,生诡则生祸。”“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两相比较,何其相似。这说明,把阴阳四时与刑德问题结合起来的理论,在战国时期已相当流行了。正是这种理论,对汉代的董仲舒产生了至为深刻的影响,并把它改铸为“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的德主刑辅论。
让我们打开《春秋繁露》,摘引几段相关材料,以供参照。《阳尊阴卑》:“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进,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贿阴也。-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明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天辨在人》:“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助也。”《阴阳位》:“是故阳以南方为位,以北方为休;阴以北方为位,以南方为伏。阳至其位而大暑热,阴至其位而大寒冻。阳至其休而入化于地,阴至其伏而避德于下。是故夏出长于上、冬入化于下者,阳也。夏入守虚地下,冬出守虚位于上者,阴也。阳出实入实,阴出空入空,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也。”《阴阳义》:“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是故天之以三时成生,以一时丧死。死之者,谓百物枯落也。丧之者,谓阴气悲哀也。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当义而出,如寒暑之必当其时乃发也。使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是故天之行阴气也,少取以成秋,其余以归之冬。圣人之行气也,少取以立严,其余以归之丧。”把董仲舒的这些言论与上引《十六经。观》中的言论比照参看,就会发现两者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繁简详略的差异,但在思想实质上是一致的。可以说,董仲舒把《黄帝四经》中的阴阳刑德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和缜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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