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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引进中控股行为与股权管理之法律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3-5 23:35:3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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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资金不到位,以少量资金控股现象在实践中司空见惯。例如山东省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3年合资成立中港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中方以企业净资产出资,股权比例为40%;港方以现汇和设备投资,股权比例为60%。但在执行中,港方并未投入现金,而仅是将一批进口木材折价人股,所折股款远高于实际价值。港方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持有了公司的控股权。合资三年来,港方通过占有控股权操纵企业的购销和决策环节,获取了大量利润,而中方则不但未分回利润,且承担了大量亏损。(注:参见《经济学文摘》,97年4月,第30页。 )据调查,外方资金到位率一般只有60%—70%,有的只有20%—30%,却能够照协议上的股份获取利润。此外,外商通过设备等实物投资达到控股或盈利目的更是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合资企业的外资都是以设备作为投资,且投资比例极高,一般都达到法定的最低比例25%以上。国企信息不通或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时常听凭外商随意报价。某中韩合资企业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美元,其中韩国方合营者出资比例高达80%,但全部以设备形式到资,但经商检部门鉴定的实际价值至多为650万美元。苏州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以114台毛绒织造设备,作价87.2万美元出资。设备到货后, 中方发现所有设备均为二手设备,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事实面前,日方不得不将设备估价降为41.2万美元,并相应调低出资比例。




  目前,外商在价格上损害中方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质次价高,以残次伪劣商品冒充正品出售;二是低价高报,进口的设备是全新时,价格却比国际市场同类设备价格高出许多。1996年,江苏省商检部门鉴定外商投资项目3300个,外商总报价20.43亿美元, 鉴定价17.75亿美元,降低报价2.68亿美元,(注:参见《新华日报》, 98年2月12日。)外商报价与鉴定价的差额,折合人民币高达22.24亿元。但鉴定覆盖面不到50%,实际上漏检问题仍然存在。

  因中方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一是国有资产漏评或低评,这样不仅在无形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丧失了部分股权的收益权。二是虽然评估,但故意压低中方资产评估价值,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三、外商增资扩股

  实践中出现的另一种趋向是合营企业中的外方要求增加注册资本,调整股权比例,从而导致中方股权比例下降,达到外方控股目的。这种现象称为外商增资扩股,其背景具有以下特点:

  1.外方要求增资扩股前,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比例一般高于外方,中方通常是大中型国营企业,在当初出资已竭尽全力,现在已无力再追加投资。

  2.合资外方是有实力的外国大型公司或集团,当初占小股只是不愿冒险投资,待到企业产品已占领国内市场,并开始盈利或发展前景看好时,外方才开始提出追加投资。也有是因中方资金不足而被迫转让股权。

  3.实力雄厚的外方每年要求董事会讨论追加投资,由于中方无力追加,其结果是外方股权比例愈来愈大,中方比例越来越小,使得行业中的盈利企业日渐被外方所控股。

  现实中的外方增资扩股通常是外方将所获利润再投资于企业从而扩大本方股权比例。中美nj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案便属此类。该公司于1992年由中、美、台三方投资创办,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股权比例为中、美、台分占40%、35%、25%。 一年后年终可分配利润为700万元人民币。三方按股权比例分红后,外方要求以利润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中方对此十分为难,因为中方必须将利润偿付合资前所欠债务,显然近期内无力再投资,此事后经省、市政府出面协调方告平息。(注:参见《国际经济合作》,97年第8期。 )实践中还有外方另行单独增资扩大本方股权比例。曾有某跨国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与我国沿海一企业成立合资企业,各占50%股权,为争取高市场占有率,企业投入大量广告促销费用,结果虽市场占有率连年上升但经营却呈亏损状态。第三年末企业资本总额降为初期投资的一半左右,双方股本金均降为500 万美元。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外方要求追加投资而中方却无力筹资,外方于是顺利增资500万美元使股权比例升为2/3,中方降为1/3, 而该企业从第五年起便大量盈利,中方虽利益受损却无计可施。(注:参见《国际经济合作》,97年第8期。)还有一种情况是, 外方通过收购中方股权扩大本方股权比例。此种情况中,股权所有者发生转移,确切地应称为增资转股。在上海汉高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分别发生的增资转股事件中,前者由于合资企业初创时期市场开拓费用投入过大,并且外籍管理人员花费过高致使企业一直亏损,中方却不得不支付高额的银行贷款利息,经谈判,中方将35%股权作价转让给外方,使其股权比例升为80%;后者由于中外双方经营理念差异悬殊,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经谈判,中方两次出售股权取得近2000万美元现金而自身股权比例降为20%,外方则通过收购使股权比例升至80%,达到了控股经营的目的。(注:参见《中国外资》,9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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