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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博弈 执法机构模糊令跨国公司无所适从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6-22 13:23:58  发布人: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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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博弈 执法机构模糊令跨国公司无所适从 2005-11-30 14:36:00   在吸收了外资巨头意见之后,该法草案中并购交易申报标准由3亿元升至15亿元;反垄断多头执法问题目前仍存争议

  渐行渐近的中国《反垄断法》,或许让那些意图并购中国企业的跨国公司心情复杂。

  1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上海举行的“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反垄断法》已经基本定型,年底之前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最终稿对待并购‘态度更加宽松’。规模更大的并购才需要申报,审查期也变得更短”。日前,商务部条法司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但对合并是否会造成垄断的判断方面,新规定更加灵活”,上述商务部人士进一步指出,“就好像在并购者的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3亿到15亿

  “申报标准总体上有所放宽,这样做更符合目前的并购实践。”11月24日,商务部条法司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确定申报标准。

  据他透露,在《反垄断法》草案最终稿里,需要申报的企业并购分为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二是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50亿人民币的。




  来自商务部网站的消息显示,为使《反垄断法》的修订借鉴更多的国际经验,国务院法制办在去年商务部送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修改,在今年5月下旬召开了《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会后,有关部门根据各国专家、官员和跨国公司代表的意见,对先前的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下旬形成《反垄断法》(草案)修订稿。

  从一家律师事务所获得这份修订稿的内容。该草案中规定,需要申报的并购类型按照如下标准划分:一类是在中国境内的并购的交易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另一类是在国内相关市场上,上一年度资产总额或者总销售额排在前15名的经营者之间或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合并,交易额或者总销售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8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反垄断法》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来自通用电气、松下电器、巴斯夫、葛兰素史克等11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的代表对上述7月份的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一位与会人士回忆,一些外商代表认为,上述规定的标准较严,与目前的国际并购实践不符。这会造成动辄申报的情况,其结果会对许多不必要审查的市场合并行为进行管制,影响市场效率,对《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来说,也会造成很大的负担。而另一些代表则认为“相关市场”的界定不明确,会对今后执法时的认定造成不便。

  国务院法制办随后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和资料汇总。在多方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此项规定进行了重新设计。

  “这是综合考虑了目前国内企业间并购和外资并购实践的结果。”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表示,审查应该只限于那些可能造成垄断的合并,而不是对任何一个合并,否则就会降低市场效率。

  与此同时,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审查的期限也缩短了。“新法案规定的最长期限则减少了40个工作日。”上述商务部人士表示。7月份的草案显示,反垄断机构对于并购的审查,初审是30天工作日,实质审查是1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还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草案定稿)尽可能考虑到削减实质审查对企业的影响。毕竟是否构成垄断只是一种可能,不能因为这种可能而让企业等待过长的时间。否则会人为提高合并成本,使一个有效的合并失败。”一位跨国公司法律部人士说。

  什么样的并购才会构成垄断?

  在8月份的会议上,并购是否会构成垄断的认定标准也是讨论焦点之一。

  在7月份的草案中,“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并购被一律禁止。除此之外,草案还明确了并购各方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并购实施后在相关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并购后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并购原因及其带来的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等。

  “相比上述数字,跨国公司更关心垄断认定标准。他们认为应该再加上一个限制词,比如说‘一定程度上’的。”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HellerEhrman)亚洲区管理股东乔纳森·帕默(JonathanPalmer)说,“否则,就会对可能无害的合并做出错误判断。要知道,合并多多少少对竞争有影响。”帕默表示,这才真正关系到对一个合并是否可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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