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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博弈 执法机构模糊令跨国公司无所适从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6-22 13:23:58  发布人: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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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的草案中,“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表述之前,已经加上了“实质性”的限制。但与此同时,上述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则被删除。

  “这两种处理模式并没什么本质不同,要判断一个合并是否会对竞争产生实质性排除效果,就必须要考虑上述因素。”商务部条法司官员指出。

  帕默表示:“我们知道,这会给将来的反垄断机构增加灵活性。但法律最好能够更明确一些。以使跨国公司增加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一位参与立法的专家组成员认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无可厚非,只要不滥用的话,法律不应加以干涉,因为判断规制与否的最终标准应该看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效率。

  前述商务部条法司人士透露,对违法并购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对违法并购的最高罚款数额已经从1000万降低到500万,同时取消了“上一年度在相关市场销售额10%以下罚款”的内容。

  分析人士指出,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并购不像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已经取得收益,在违法并购情形下,并购方往往尚未获得收益,因此对罚款的运用也应该区别于其他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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