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综述
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近代中国开始了发展资本主义先进工业的历程。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私人投资于工业的意愿空前高涨,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第一、第二次浪潮及1926-1937年的黄金时期。但与此同时,大量的资料表明,近代中国的农业并没有得到显著的发展。发达地区兴起的资本主义农场不过是沧海一粟,难成大气。大量的农民身陷散失土地、日益贫困的苦境之中。若以不同时期农业亩产量的变动来观察劳动生产率的改变,我们就会发现,20世纪初中国农业生产率是令人堪忧的。据许道夫先生估计,在1914-1918年间,中国粮食产量是亩产210.6斤,到1931-1937年间已下降到203.9斤。而珀金斯先生也得到了相同的结论。他估计,同期中国粮食和油料作物亩产分别从198.4斤和142.9斤下降到192.9斤和99.0斤。[1](p140)
与高涨的资本主义工业投资相适应,20世纪前期中国工商业有了显著的发展。而此时的农业生产率下降也正是由于农业没有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传统农业无法得到改造。以T.W.舒尔茨的观点来看,类似于近代中国的传统农业若不进行改造是不能成为经济增长源泉的。而改造的关键就是引进(投资)先进生产要素,向农业投资。以化肥为例,我国农业使用化肥始于20世纪初,并全部依靠进口。至20世纪30年代平均每年进口15-18万吨,用当时的耕地亩数进行平均,每亩使用化肥不足1斤。[2](p878)对化肥如此微不足道的投资量怎么能带动亩产量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呢?笔者基于这种认识,对近代中国对农业的私人投资行为进行分析。通过投资资金的供给和投资的需求两方面的探讨,笔者认为,中国在20世纪前期,私人对农业的投资十分有限。
二 农业投资资金供给的匮乏
近代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农业占据了绝对的地位。农业投资的资金也强烈地依赖本部门的支持。然而,由于对农业剩余的剥夺,造成了农业投资资金供给极其有限。
(一)农业剩余被工农产品剪刀差所剥夺
对于农业的投资,从内部来说是需要有大量的农业投资资金的。也就是说,需要有大量的农业剩余存在。近代中国存在大量的农业剩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额地租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但实际上农业剩余以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源源不断地流出了农业部门,造成了农业自有资金的缺乏。
工农产品剪刀差在于以较高价格的工业品换取较低价值的农产品从而剥夺了农业剩余。农民们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之后所得收获用于必需的生活用品交换,但仅能换取极少的生活用品,而这些又是必需品,不能不换。如煤油、火柴、食盐、洋线以及其他一切自外输入品均与粮价反比例高涨,陷农民于益加贫困之中。[2](p673)
工业品对农业剩余的剥夺体现在工业品的价格一直高于农产品。特别是农民必需品方面,例如煤油、食盐、洋线、洋布等,这些工业品价格缺乏弹性造成了高利益空间。所以在产商逐利的游戏当中,工业品价格指数可以高于农产品价格指数。这反映出,当农民从农产品中获得的价格指数小于支付给工业品的价格指数的话,农业剩余一定被剥夺了。如下表:
表一 农民所得价格指数与所付价格指数的比较(1906-1933)
年份 农民出售物品 农民购买物品 年份 农民出售物品 农民购买物品
所得价格指数 所得价格指数 所得价格指数 所得价格指数
1906 39 71 1920 80 85
1907 46 58 1921 90 88
1908 49 57 1922 92 91
1909 50 54 1923 98 95
1910 53 57 1924 97 101
1911 56 61 1925 102 101
1912 55 60 1926 100 100
1913 59 65 1927 95 103
1914 59 64 1928 106 109
1915 61 68 1929 127 118
1916 65 71 1930 125 126
1917 69 76 1931 116 135
1918 69 79 1932 103 127
1919 69 82 1933 71 109
资料来源: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212页。
由上表可知,在1906-1933年的28年中,仅有1921、1922、1923和1925年四年时间中是农民出售物品所得价格指数高于农民购买物品所得价格指数,其余都是前者低于后者。两相比较的结果正说明农民在购买工业品时所付出的较高价格剥夺了农业剩余。
以南京附近的农民为例。他挑一担蔬菜去南京城卖,原可得1000文钱,他要拿钱买如下涨价前的物品回家。但蔬菜由1000文涨至1500文后,他要买同样的物品,价格却增加到如下表:[2](p669)
商品 涨价前价格(文钱) 涨价后
煤油 200 300
鲜肉 300 500
火柴 30 60
肥皂 50 80
盐 100 150
茶叶 100 150
其他 150 220
共计 930 1460
余下 70 40[2](p669)
两次买卖的结果中,第二次较第一次少余下30文钱。并且,若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简单以蔬菜价格50%的上涨来计,则第一期70文的余额在第二期应为105文,而实际仅余40文,差额扩大为65文(以后期价格计)。所以,同等劳动价值的蔬菜,仅从涨价的因素看,后期比前期有65文的农业剩余被剥夺。
由此可见,农产品的涨价程度并不及工业品的程度。本来就不公平的工农交换,因涨价就更加不公平。农业剩余通过价格表现出来的价值以商业交换的形式被工业品所剥夺,使得农业部门缺乏自有资金进行农业投资。
经济学界普遍的看法是:农业为工业提供大量剩余是天经地义的经济规律。一个国家实现工业化,乃至现代化,农业对工业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无论是农业人口向工业部门转移,还是农产品为工业提供资金和原料,这都是一国实现工业化的强大动力。但本文所要指出的是:如果仅以前文的分析就得出结论,认为农业剩余全部(至少是大部分)流向工业部门,那就错了。实际上,假如事实与这个结论相符,那或许的确会对工业部门产生不小的推动力。但是,巨大的贸易赤字却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是什么力量在支撑着如此巨额的赤字呢?
(二)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对农业剩余的剥夺
以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来看:
总需求:AD=C+G+I+NX
C:居民消费,G:政府支出,I:私人投资,NX:净出口(出口-私人投资进口)
总产出:Y=C+S+(TA-TR)
S:居民储蓄,TA:政府税收,TR:政府转移支付
当经济达到均衡时,AD=Y,可推出下式:
C+S-I=C+(G+TR-TA)+NX
其中,(G+TR-TA)就表现为政府财政赤字。
由于我国近代农业部门的产出占了绝对的生产比重,不妨简单地假设,以上所列举的宏观经济变量全由农业部门给出。即居民消费(C),居民储蓄(S)和私人投资(I)都来自农业和流向农业。并假定I=0。于是,前式变形为:
C+S=C+(G+TR-TA)+NX
从农业产出来说,农业储蓄(S)与农业消费(C)之和就表现为农业剩余。除去前文所分析的消费(C)对剩余的剥夺,则:
S=(G+TR-TA)+NX
所以,政府赤字和净出口共同构成了以农业储蓄(S)表现的农业剩余。政府预算为赤字时,(G+TR-TA)<0,表现为财政对农业剩余的剥夺。国际贸易出现逆差时,NX<0,表现为贸易逆差对农业剩余的剥夺。
由于统计方面的困难,本文仅能列举出近代中国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的大致情况,借以说明农业剩余流失的趋势。如下表:
表二 1901-1936年贸易赤字额和财政赤字额
年份 贸易赤字 财政赤字 年份 贸易赤字 财政赤字
(百万关两) (百万元) (百万关两) (百万元)
1901 98.6 1919 16.2 5.3
1902 101.2 1920 220.7
1903 112.4 1921 304.9
1904 104.6 1922 290.2
1905 219.2 1923 170.5
1906 173.8 1924 246.4
1907 152.0 1925 171.5 172.7
1908 117.8 1926 259.5
1909 79.2 1927 94.3
1910 82.1 1928 204.6 100
1911 94.2 1929 250.1 101
1912 102.6 126.1 1930 414.9 217
1913 166.9 85.2 1931 524.0 130
1914 213.0 (盈余)25.5 1932 556.6 86
1915 35.6 8.4 1933 470.9 147
1916 34.6 (盈余)0.6 1934 317.4 196
1917 86.6 1935 220.4 256
1918 69.0 1936 151.4 297
资料 来源 贸易赤字:刘佛丁等《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42-246页。
财政赤字:董孟雄《中国近代财政史·金融史》(上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2、126页
对表二的数据进行简单分析可知,中国自进入20世纪后,国际贸易一直处于赤字状况,且于1932年达到最高水平557百万关两。而财政预算在有统计数字的年份中,只有1914和1916年有少量盈余外,其余均为巨额赤字。这些赤字剥夺了大量的农业剩余,限制了农业投资的增长。
综合分析工农业剪刀差和赤字可知,近代中国的农业剩余源源不断地流出了农业部门,使得农业部门的自我积累变得十分枯竭,自然对本部门的投资形成了极大的限制。
三 农业投资需求极其有限
农业投资意愿极大地依赖投资者在农业中的投资环境和获得的收益。对先进生产工具的引进(投资),可以增加投资效率,但近代中国的土地经营权的分散阻碍了先进生产要素的引进。而在农民的贫困化加剧,投资权转到地主手中的过程中,收益率的低下使农业对投资者没有一点吸引力。
(一)土地的分散经营阻碍了先进生产要素的使用
对于一个经济单位来说,生产要素的合理使用是非常关键的。最后一单位生产要素的成本应该等于所能获得的最后一单位产出。同时,生产要素的技术特性决定了生产者所能生产的最大规模。假如让锄头与犁分别代表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技术状况时,我们来分析一下改造传统农业所必需的投资行为——购买犁是如何发生的。
当一个农民可以用一把锄头耕种一亩地的时候,用犁耕种显然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有帮助的。但这样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农民所追求的吗?也就是说,这个农民是否会投资买一个犁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于弄清农民的投资能否创造更高的收益。于是,对比投资于犁的价格,与其能产生的收入流将有益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很显然,根据经济学的逻辑可以得出这样两种结果:1)犁与锄头的价格差大于农民用犁在一亩地中耕种所能获得的收入与用锄头耕种所能获得的收入流之差的现值,则投资行为发生;2)两者价格差小于收入流之差的现值,投资行为不会发生。所以,这样的结论实际上是独立于犁所能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即使以犁代替锄头能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且以这样的生产力提高来衡量农业的进步,只要提高的生产力不足以抵消付出的成本,我们也只会悲伤地看到,投资先进生产要素的行为不会发生,农业没有进步,传统农业没有改变。
但是,假如这个农民所能耕种的土地不是一亩,而是两亩、三亩,甚至更多,那么投资行为是否会发生呢?很显然,犁只用来耕种一亩土地的话,是大材小用。犁在一亩地上所能获得的收入增量小于成本增量的假设是非常合理的,所以,不对以犁代表的先进生产要素进行投资就不会令人惊奇了。对于大多数经济学家而言,他们一直关注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得出先进生产要素的使用能提高生产率的结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要是先进生产要素得以使用的行为成为现实的话,就必须让“犁是在十亩地上使用,而不是一亩”。
以近代中国而言,大经营与小经营之间的效率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仅间接地以大经营和小经营中的人工和役畜进行对比,就可见使用人工、役畜和耕具皆与田之大小有关系。以芜湖地区为例,人工之使用,在大的田区比在小的田区有两倍的效能。役畜的使用则有近三倍的效能,耕具有近两倍的效能。[2](p406)再以全国的情形进行比较。如表三所示,无论是北部还是中东部,田场越大,人工和役畜表现的效率越高,所以投资利益越大。同样是一头耕牛在大田场的单位产出将会是小田场的1.79倍。这样,小田场主比大田场主对投资于耕牛的单位收益率将会较小,其投资意愿也较小。
表三 七省十七处大、中、小田场效率比较 1921-1925(2866田场)
调查地区 每人工耕作公顷数指数 每役畜耕作公顷数指数
小 中 大 小 中 大
十七处平均 100 158 211 100 152 179
北部平均 100 174 &n bsp; 249 100 148 171
中东部平均 100 132 153 100 155 195
资料来源: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书店1957年,第502-405页。
如此看来,对近代中国的田场大小有一个整体认识是非常重要的。为便于说明中国各种农户所占耕地面积狭小,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中国与同期法国、德国和美国各种农户所占耕地的面积。以平均而计,民国年间自耕农平均占耕地4.22英亩,佃农平均占3.56英亩,半自耕农平均占4.25英亩,均远远低于同期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水平。这三国中占地最多的是美国,自耕农平均占175.25英亩,佃农占116.25英亩。占地最少的是意大利,自耕农平均占15.04英亩,佃农占14.58英亩。这三个国家都远高于中国。[4](p142)
所以,近代中国农民土地的小经营限制了对先进生产要素的使用。在小块土地上,农民已把传统生产要素配置到最优状态(基于舒尔茨对传统农业的假设),此时在小块土地上投资先进生产工具所能增加的收入远不足以抵消其成本,自然也就不会形成投资需求。
(二)关于土地经营权分散的分析
表四 昆山、南通和宿县有地与无地农百分比 (1905年) 单位:%
县别 自耕农 半自耕农 佃农
昆山 26.0 16.6 57.4
南通 20.2 22.9 56.9
资料来源: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书店1957年,第6页。
对于我国小土地经营规模的分析,首先要对田产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即,我国无地或缺地农民占了总农业人口的一半以上,这些人不得不依靠租佃别人的土地为生。以昆山、南通等地为例,如表四,两地的佃农分别为57.4%和56.9%,自耕农分别为26.0%和20.2%,仅佃农就占去农民总数的近六成。而以全国平均而言,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的资料显示,在1936年,佃农占30%,半自耕农占24%,自耕农占46%。[4](p7)农业人口中54%依靠租佃土地为生。其次,极少数的地主占据了大部分土地。在湖北西部各类农户的变动情况中,1920年前,自耕农占45%,半自耕农占30%,佃农占15%,农业劳动者占10%;1921年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下降为10%和20%,而佃农和农业劳动者则分别上升为25%和45%。这说明农户丧失了土地沦为佃农和农业劳动者的同时,有大量的地权掌握在地主手中。这些只占农业人口极少数的人却占据了一半以上的耕地。如表四,1934年国民党政府土地委员会对22省进行了调查。90%的贫下农只拥有全国一半的耕地,而另外一半则掌握在10%的地主和富农手中。显然,如此悬殊的人口耕地比例,使得绝大部分农民只拥有极小的土地,只能进行小土地经营。在此,笔者并不想卷入中国土地集中长期趋势存在性的讨论(章有义先生认为“人们所想象的地权不断集中的长期趋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是不可能存在的”。《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89页)。只是说明大部分的耕地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造成了中国农业普遍的小土地经营,并阻碍了农业对先进生产要素的使用。这就足够了。
而实际上,即使是掌握了一半土地的地主和富农们,也不会对农业实行大规模经营。张五常先生就曾对分成合约中佃农的租金率和土地规模的决定进行了讨论。
张五常先生建立模型后,经过缜密的分析推导,得出下式:[5](p122)
附图
r:每佃农所付租金率,q:每佃农所得产出量,h:每佃农经营的土地面积。该式意味着每亩土地的租金等于均衡时的土地边际产出。
该式虽然是以分成制为基础推导而得出的,但也同样可以代表另外一个租佃方式——定额制租佃(包括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定额租)的情况。基于本文对舒尔茨所定义的传统农业的认可,近代中国传统农业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地主和农户完全掌握了一定条件下土地产量的信息,所 以,定额租的租金将会相对稳定下来。在分成制的竞争下,定额制租金如果以产量的比值转化为租金率,则“每个定额制(原文为‘分成制’,可能是印刷错误。引者注)下的农场的土地规模与土地所有者所获取的年租金确实与分成制下完全相同”[5](p128)。也就是说,式(1)虽然刻画的是分成制的情形,但将定额制租金比率化以后,该式就可以代表整个租佃制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近代中国而言,统计资料表明:在谷租(实物定额租)、钱租(货币定额租)和分租(分成租)中,以分租的租率最高。1934年全国普通租额占普通地价之百分比中,实物定额租为12.9%、货币定额租占11.0%,而分成租略高,为14.1%。[4](p79)实际上,分成制下地主的租金获得与产出密切相关,它并不像定额制下地主收入是旱涝保收的。所以,分成租略高于定额租可解释为:它是地主在分成合约下承担“风险”的补偿。[5](p135)
至此,我们可以将(1)式作为分析佃农租得土地规律的一般分析式。
设地主有H规模的土地,他将土地租给m(m≥1)个佃农耕种,H=m·h。则地主所获得的全部地租为:
附图
合理地假定r和q已经给定,根据边际产量递减的规律,h规模土地的边际产量大于规模H的边际产量,即:
附图
若地主将所有土地租给一个佃农,年产量为Q,则所获地租为:
附图
对比(1)、(3)两式,附图这意味着,地主在追求地租最大化的时候,他会将土地分割,租给多个佃农耕种,导致土地经营权的分散。
现实中的例子也支持了地主倾向于分散土地经营权的结论。中央研究院在江苏无锡调查三村农户的结果表明,规模较大的经营不仅所占比例较小,而且处于逐渐减少的趋势中。以1922年和1927年对比,使用田亩在10亩以下的农户由38.35%上升为41.50%,而使用田亩在10-19亩和20亩以上的农户则分别从36.09%和25.56%下降为35.37%和23.13%。[3](p385)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的材料中也指出,我国各种农户所经营田场之面积“以半自耕农为最大,平均经营之面积为1.72公顷,约合28.12旧制亩;自耕农次之,平均经营面积1.71公顷,约合27.96旧制亩;而以佃农为最小,平均经营面积为1.44公顷,约合23.54旧制亩。故就经营面积一点,佃农已不及自耕农与半自耕农远甚”。“以上就农佃三种农户作为比较,已显见一般佃农所经营田场面积之狭小。若更以佃农所经营之面积与地主所有之面积相较,则其狭小更是惊人”[4](p97)。而在1934年实业部对8个省区的调查中,更清楚地表明了地主所有及佃农耕种面积的情况。如表五所示,在调查的8个省126个县中,大部分佃农只能佃到10-50亩的土地,最少的仅佃到1亩,农民佃到的土地实在少得可怜。
表五 地主所有及佃农耕地面积(1934年)
单位:亩
地域 调查县数 地主所有面积 佃农耕种面积
最多 普通 最多 普通 最少
总计 126 50000 500 1
江苏 12 9000 60 120 20 2
浙江 11 3000 100 100 20 2
安徽 4 2000 50 200 30 5
江西 14 2000 20 200 10 1
山东 39 10000 200 300 20 2
山西 7 1500 30 200 50 5
河南 35 50000 50 500 50 1
甘肃 4 1000 100 5
资料来源: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正书局1936年,第99页。
综上所述,一方面是田场权的分配不均使得占绝大多数人口的贫农所得到的土地极少,限制了对现代生产要素的需求;另一方面,占有全国一半土地的地主和富农通过租佃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分散,形成小土地经营,同样不可能构成对先进生产要素的巨大需求。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近代中国农业私人投资需求不旺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较低的农业投资收益率抑制了投资需求
农民是直接在土地上劳作的群体,其收入和生活均要依靠农业产出。并且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对农业投资的激励都是存在的。农业产出的提高无疑会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此具有诱惑力的投资为什么没有成为现实,而仅限难地维持着简单再生产呢?除了前文所述的原因外,还在于投资农业的收益率不足以刺激投资需求。
中国农民的贫困众所周知,大量史实的资料都证明了这一点。“粗略说来,清朝末年农民生活状况不如鸦片战争前,尤其不如18世纪。再由晚清到民国,由北洋军阀时期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即使撇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民进一步陷入水深火热的境地不论外,截至抗日战争前为止,基本上是一代不如一代,从未出现过什么繁荣时期。”[6](p237-238)农民在收入和支出相抵中,往往是收不抵支。如此悲惨的境遇中,要想从事农业经营、改进耕作技术是万万不可能的,相反却力图降低农产品生产费用,以求抵补收支差额。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投资的重任落在地主和富农身上。但接下来的问题是:他们愿意投资吗?在分析地主投资行为的时候,首先对地主作一个区分是有益的。以是否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为基础,将地主分为不在所有地主和居住所有地主。不在所有地主指没有生活在其所拥有的土地附近,而是通过各种租佃形式控制自己的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靠土地出租获得收入来源;而居住所有地主则是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密切注意土地产出的变化,掌握着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第一手信息。普遍的看法认为:不在所有地主的效率安排是低的。因为在处理农业问题中,特别是在涉及到向传统农业引入现代要素时,其决策不仅要服从于无法按常规处理的(包括空间的、季节的、机械的和生物的细节在内)微小变化,而且还始终要采用由于应用知识的进步而形成的新、优越的农业要素。在不在所有地主的安排下,由于他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往往就不能有效处理这些细节,尤其是在利用应用知识进步的时候更加显得手足无措。[7](p90)让这样的地主做出投资农业的决策是不明智的。
就近代中国而言,不在所的地主的确大量存在。如表六所示,中国不在所有地主确实占据了一个庞大的比例。昆山无论是以地主户数计还是以亩数计,都占全部地主的六成以上。南通地区的不在所有地主偏少或许与张謇的大生集团不无关系。而宿县不在所有地主拥有的耕地比例较高则是由于该地区土地多集中于中等地主手中,并且绝大部分中等地主为不在所有地主所致。以上数据还仅仅是以发达地区而计的,在中西部的贫穷地区就无法统计了。同时中国不仅不在所有地主数量庞大,而且又有租栈之类的制度存在,这就使地主很难对农业投资作出任何积极的贡献。
表六 各地不在所有地主与居住所有地主的对比
地区 不在所有地主 居住所有地主
亩数 亩数百 户数百 亩数 亩数百 户数百
分比% 分比% 分比% 分比%
昆山 1533.5 67.6 65.9 734.5 32.4 34.1
南通 3888.1 2.0 15.8 188890.3 98.0 84.2
武昌 50.0 50.0
宿县 1596.2 61.4 27.4 1004 38.6 72.6
资料来源: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书店,1957年,第305页。
地主以自己的财富进行投资的行为还取决于对投资收益的衡量。我们不难发现让地主成为一名高利贷者实在不是什么新鲜的事。可想而知,高利的诱惑远比花资金买一头牛或是一部水车,甚至一部拖拉机(如果有的话)划算。不仅如此,地主还有许许多多投资方式。包括商业贸易、公债、房地产,近代制造业等。那么对于这些投资机会所提供的收益率的对比将会显示出投资于农业对一个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人来说是极不明智的。
据郝延平先生的估计,来自于近代商业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开始,贸易利润已远远大于占有土地的利润;在地价随人口持续增加时,土地的收益更加低落。18世纪后期,土地投资的税前收益率约为10%,19世纪70年代已降到4%。而19世纪80年代,山东某些地方每亩地租不足3两,地价却涨至150两,收益率不及2%。与卜凯关于民国时期实地研究的结果相同,而且,地租的拖欠无形中增加了投资土地的成本。这与此同时中国内地贸易利润却约为20%,国际贸易则为40%。以此简单计算沿海商人平均年利润率约为30%。中国的投资者觉察到了这一变化,并据此行动,他们发现近代商业和工业企业是诱人的难得出路。[8](p300、310)
对农业投资收益率而言,可简单的以地租与地价的比例进行讨论如表七。该表显示出:水田的收益率平均为8.7%,各省中最低为山东的6.7%,最高也不过是湖北的12.5%,而总共17个省的收益率超过10%,有9个省的收益率在平均数以下。虽然表中数据比郝延平先生的估计要高,但这仅只是地租额与地价之比。而对安徽等五省八处佃农农场的调查发现地主与佃农的投资对比中,地主对牲畜、农具、杂项等项目的投入就分别占23.38%、2.26%和0.58%。[3](p318)倘若将地主对田场除土地外的投资成本计算出来,所得出的净租额(同样是税前租额)将必然小于总租额。这说明上表中的收益显然是高估的。假若表中所给数据已经代表了净租额,那也不妨碍地主们把资金投向工、商业。因为30%的利润远比10%的利润要吸引人得多。
除此之外,政府的公债也吸引了巨额资金。各种巧立名目的公债名称本身就有吸引力,再加上政府承诺以关余等财政收入作为担保,以及除高息之外的高折扣,也使得投资人所计算的收益率远高于投资在农业的收益。虽然投资人对所谓“国债”的安全性幻想被慢慢击破,但花样层出的折扣率及担保同样吸引着投资人。在对高风险高收益的信仰下,国债成为了投资市场的宠儿,逐利资金便不再青睐农业了。纵使有吸取了教训的投资人愿意退出国债的是非圈,但毕竟先前投入的资金是一去不复返了。
归根结底,对农业的投资收益率远远小于其它投资机会,使得农村的大小势力者相率把他们原始的半原始的积累,向他们认为有利可图的都市集中。中外银行的存款大大增加,茶楼、酒店、旅馆、戏院、舞场的繁荣与利润共同增长,地产、公债、标金、外汇的投机也愈演愈烈。[9](p293)而另一方面却是农业投资资金的匮乏,传统农业更加得不到改造,现代农业无从发展,于是投资收益率更低,资金更加外流,形成恶性循环。
表七 各省水田之地价、缴租价及租率(1933年)
地区 水田 地区 水田
每亩均 每亩租 租率 每亩均 每亩租 租率
价(元)金(元)(%) 价(元)金(元)(%)
总计 61.04 5.33 8.7 山东 75.45 5.04 6.7
江苏 64.96 4.97 7.7 山西 46.73 4.24 9.1
浙江 65.88 5.34 8.1 河南 59.35 5.86 9.9
安徽 53.14 4.24 8.0 陕西 48.20 5.25 10.9
江西 45.54 4.51 9.9 福建 63.00 6.64 10.5
湖北 29.72 3.72 12.5 广东 83.18 6.82 8.2
湖南 54.57 6.07 11.1 广西 93.54 7.36 7.7
四川 69.57 8.02 11.5 云南 88.67 7.03 7.9
河北 55.45 4.59 8.3 贵州 83.89 6.57 7.8
资料来源: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第83页。
综合以上全部分析,可以看到,近代中国对农业的私人投资实际上受到了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限制。在供给方面,工农业剪刀差、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共同剥夺大量的农业剩余,使农业缺乏自我投资的资金;在需求方面,投资的重任落在了地主和富农身上,但较低的投资收益率又使他们不愿投资农业。由此看来,近代中国农业的投资环境是非常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