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班级总分,如无违纪情况,班级加50分。
三、预备铃响后,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杂志,只准带必要的文具(钢笔、园珠笔、铅笔、园规、三角板、橡皮等),不准带文具盒、计算器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四、没有准考证,不得进场考试。考生要按号入座,不准乱换座位。
五、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六、考生在考场中发现字迹不清者,必须先举手再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涉及题的内容。
七、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考试期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言自语,违者给予警告处分。警告一次不听者扣该科成绩20分,两次不听者,该科试卷作废,并给予记过处分,如果发现考生带夹带进场,给予该生警告处分。如果抄袭、换卷、故意让别人看试卷,第一次扣该科成绩20分,并给予考生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第二次该科成绩作废,给予考生记过、记大过处分;对有作弊行为,又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公布于众。辱骂老师者严肃处理。
八、举行的期中、期末考试,高中学生因违纪累计受两次以上严重警告者或替考、被替考的学生均给予劝退处分。
九、下课铃声响后,立即停止答卷,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十、答完试卷复查时,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交卷后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谈论,影响别人答卷。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期中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缺考者补考,全缺不补者退学,请假者需班主任、级段长签字,报政教处备案。
十二、监考老师要严格遵守监考职责,按规定严格要求学生,以端正考风,对违纪考生及时上报政教处。
十三、扣分标准:
(一)批评教育:扣1-2分。
(二)警 告:扣3-5分。
(三)严重警告:扣6-8分。
(四)记 过:扣9-11分。
(五)记 大 过:扣12-14分。
(六)留校查看:扣15-17分。
(七)劝 退:扣20分。
学 生 请 假 制 度
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分别凭医生证明或由家长出面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仍不能上课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者,须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即以旷课论处。如弄虚作假,捏造理由逃学,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三天, 由级段长批准,报政教处备案。一学期请假超过40个学习日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上课时间因病、因事须离校,须持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到政教处盖章交门卫备案后,方能离校。
四、无故不出席班会、公共集会、集体劳动、自习、文体活动,以旷课论处。
五、迟到、早退两次作旷课一节计算,一学期累计旷课20节者当众批评,30节者警告处分,50节者记过处分。受记过处分不思悔改者,按《违纪学生处罚规定》处理。
违纪学生处罚规定(试行)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学生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订本规定。
学生违纪与班级纪律分挂钩。每周班级纪律分为100 分。按各班违纪学生多少、情节轻重扣除班级纪律分。扣完后,如再发生违纪,扣班级纪律总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点名批评,扣除班级纪律分1-5分;
(一)上课时间在教室外逗留、乱跑,或在教室内高声喧哗、嘻笑玩闹者;
(二)课间吃零食,乱扔纸屑、果皮、食品袋者;
(三)自习时间大声喧哗、随便走动,自己不学习,又影响别人学习者;
(四)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者;
(五)到校不佩戴校徽者;
(六)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扣除班级纪律分6-10分:
(一)阅读、传抄不健康书籍,哼唱不健康曲调者;
(二)乱起乱叫侮辱人格的绰号者;
(三)语言粗俗,乱说脏话、秽话者;
(四)损坏公物、花木情节较轻者;
(五)在墙壁、门窗、厕所、玻璃上乱涂乱画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之处分,扣除班级纪律分11-15分:
(一)不服从老师教育,顶撞老师或无理取闹者;
(二)在校内外谈情说爱者;
(三)参与吸烟、喝酒、赌博者;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者;
(五)进营业性舞厅、恋歌房、电子游戏厅者;
(六)违犯考试纪律,情节较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退学、开除学籍之处分,扣除班级纪律分16-20分:
(一)勾结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在校内外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打人致伤、致残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思想品行恶劣,起哄闹事,辱骂老师者;
(三)串连、勾结、密谋策划殴打学生者;
(四)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后果严重者;(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赔偿责任。)
(五)包庇坏人坏事,知情不报,窝藏、转移、出售赃物者。
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确有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1个月后可由班主任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过班主任、级段长、政教处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批准后,可撤销处分。未撤销处分的学生,操行为不及格,只能随班试读。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二)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指学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学生申诉的范围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状况、学业、思想品德成绩评定、违纪处理等方面,有权申诉。
(二)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如乱收费、硬性派购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等。
(三)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体罚、变相体罚而伤害了人身权;没有正式手续而令其停学、退学侵犯了受教育权。教师私拆学生信件而侵害其通信自由权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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